法院用来审查行政机关行为的标准对于限制非选举产生的行政官员的权力至关重要. 麦基诺中心的简报敦促密歇根州最高法院拒绝司法服从行政机构的联邦模式,而是采用一种不那么服从的标准,这种标准更符合密歇根州的州法律和历史.
联邦法院通常允许机构以两种方式制定规则:(1)通过对具体争议的正式裁决, as in the current disagreement between SBC and the household in question; and (2) through the "notice-and-comment" rulemaking process of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Act. 从历史上看, 法院有时不愿遵守通过裁决制定的规则, 发现这些规则不如在规则制定过程中制定的规则经过深思熟虑. 自从开创性的案例 雪佛龙美国公司诉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 467 US 837 (1984), 然而, 联邦法院对这两种规则都给予了高度的尊重(“雪佛龙尊重”).
联邦和密歇根州行政法和历史之间的重大差异要求密歇根州法院采用一种不那么恭敬的司法审查标准. 雪佛龙的顺从部分是可理解原则学说的产物, 该法案赋予国会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将重要的政策问题委托给行政机构. In 雪佛龙公司, 美国最高法院指出,联邦机构比联邦法院受到更大的民主控制,这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其尊重机构规则的合理性, 使各机构在重要政策决定方面更负责任.
相比之下,密歇根州法院不遵循可理解原则原则. 密西根州的法律禁止将立法授权给行政机构. 在立法机关可以将问题委托给一个机构之前, 必须制定有意义的标准和有效的保障措施,以防止机构的任意行动. 更重要的是,政策决定被认为是纯粹的立法,不能授权. 因为政策决定是由立法机关决定的, 对立法机关的中心意图含糊不清的法规永远不会被机构解释,并且会因违宪地授权立法权而被司法机构推翻(与中心政策无关的法律含糊不清将由行使其传统职能的法院解释), 不按机构划分). 因此,联邦政府的理由 雪佛龙公司 这种尊重在密歇根州并不适用.
除了, 密歇根州宪法和围绕其批准的辩论进一步表明,不应尊重机构对模棱两可的法规的解释. 密歇根州宪法既包含明确的三权分立条款,也包含允许对机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以确定它们是否“得到法律授权”的单独条款.“制宪会议的辩论清楚地表明,代表们对代理权力持谨慎态度,并试图限制而不是扩大它.
麦基诺中心的简报敦促密歇根州最高法院认为,司法机构不需要服从行政机构对模棱两可的法规的解释. 另外, 因为密歇根州法院(与联邦法院不同)没有确定通过正式裁决制定的机构规则与通过通知-评论规则制定制定的规则是等同的, 法院可以简单地认为,通过裁决制定的规则在司法上不受尊重, 先不谈遵守通知和评论规则的问题.